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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32)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欧爱铎

  从国际立法实践看,各国普遍确立了以存款保险制度为主的银行业金融机 构市场化退出制度。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市场之前 主要由存款保险机构及时纠正风险、及时处置风险、及时清理公众债权。目 前,国际上银行市场化退出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以存款保险法作为银行市场化退出制度。针对存款人保护在银行风险处置中的特殊性,由存款保险主导问题投保机构的重组和风险处置,典型代表如美国。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确立并规范了银行风险处置和市场化退出制 度,FDIC是美国金融风险处置当局,有权启动对问题投保机构的接管处置、 实施清算,并担任问题投保机构的接管人、清算人。二是以存款保险法为主构 建的银行市场化退出制度。在妥善解决存款人保护及与之相关的社会稳定问题 后,问题投保机构能够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实现市场退出,典型代表是部分欧 盟成员、加拿大、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俄罗斯等。以日本为例,日本 《存款保险法》确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在银行风险处置中的主导地位,并将其作为落实危机应对措施的重要平台。三是少数没有制定专门存款保险法的国家, 银行市场化退出适用企业破产法。典型代表如澳大利亚。

  (二)存款保险制度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中发挥主导作用,有利 于充分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提高处置效率

  为做到风险的早发现和少发生,借鉴国际上比较成功的做法,《条例》第 7条已明确规定存款保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 施”。为减少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并与现行法律做好衔接,依据《条例》第 18、19条规定,存款保险依法担任接管组织、实施清算,在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收购与承接等市场化处置措施,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 在快速、有效处置金融风险的同时,确保银行业正常经营和金融稳定。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标志着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市场化退出制度的进一步 完善。存款保险作为调整完善对存款人保护、处置问题投保机构和实施市场化 退出的重要环节,将大大提高金融风险处置效率,为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置金融 风险提供制度和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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