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6年末,全国共有保险机构203家,较年初增加9家。其中,保险集团公司12家,新增1家;财产险公司79家,新增6家;人身险公司77家,新增1 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2家,新增1家;再保险公司9家;其他机构4家。优先 支持中西部省份和贫困地区设立保险公司。开展相互保险试点,有序增加互联网保险公司,专业性保险公司占比明显上升。成立上海保险交易所,重点搭建国际再保险、国际航运保险、大宗保险项目招投标、特种风险分散的业务平台。推进双向开放,16个国家和地区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56家外资保险 机构,12家中资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38家保险类营业机构。
(三)风险保障功能发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能力增强
保险业为全社会提供风险保障2 373万亿元,同比增长38.1%,赔款与给 付1.05万亿元,同比增长21.2%(见图5-2)。其中,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17.7 亿元,参保农户2.04亿户次,提供风险保障2.16万亿元,为4 575万户次农户支付赔款348亿元。大病保险在31个省市开展,由17家保险公司承办,覆盖9.7亿 人,累计支付赔款301亿元,大病保险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 提升了13.85%。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地震巨灾保险运 营平台正式上线,出单数量合计18万笔,提供风险保障177.6亿元。企业年金 受托服务覆盖5万家企业的1 042万名职工,受托管理资产4 855亿元。短期出口 信用保险市场稳步放开,为8.22万家出口企业提供4 167亿美元的风险保障。 累计发起设立各类债权、股权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659项,合计备案注册规模 1.7万亿元,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累计募集资金总规模超1 500亿元,为“一带一 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国家战略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数据来源:中国保监会。 图5-2 保险业总赔付及增速
专栏7 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加快
如何更好地应对巨灾风险,是世界各国面对的共同难题。鉴于巨灾 保险制度在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政府在防灾减 损中的压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并将其作为巨灾风险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是全球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长期以来,巨灾风险管理体制以政府为主体、以财政为支撑,辅之以社会捐助、慈善等社会力量,有助于高效、快速地调动全国资源和力量,加快灾后重建和生产生活恢复。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巨灾风险 的日益严峻,现有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面临挑战和问题。政府负担不断 加重,社会捐助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保险业在应对巨灾方面发挥的作用滞后于现实需求。近八年来,我国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接近4万亿元,但巨灾保险赔付所占比例却一直很低,如汶川地震的 保险赔付占实际经济损失的0.2%,远低于发达国家30%—40%的水平。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并鼓励巨灾保险发展,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 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均明确提出“建 立巨灾保险制度”。近期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再次提出,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逐步形成 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2016年5月12日,保监会、财政部颁布《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地震巨灾 保险为突破口,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原则,先行建立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 实质性阶段。7月1日,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正式销售,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承保,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 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财政支持等共同分担风险。12月26日, 上海保险交易所上线巨灾保险平台系统,实现出单、结算等功能,为地震巨灾共同体提供承保理赔交易结算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四)“十三五” 战略规划发布,市场化改革持续深化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发布,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使保险成为政 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商业车险费率条款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在保障范围扩大的同时,车均保费较改革前下降 5.26%,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平均责任限额提升17.4%。农业保险产品改革继 续深化,已有北京、江苏、四川等31个省市启动或制定了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 方案,已有8家保险机构在12个省份开展“保险+期货”模式试点。继续深化 人身险改革,提高产品保障水平,下调万能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规范万能险结算利率,将其与实际投资收益率实现全面挂钩。继续推进保险资金运 用改革,放宽保险资金可投资基础设施的行业范围,增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的投资模式,明确保险资金可参与沪港通试点业务。深化在医疗、养老、健康、科技等产业链的发展,提升行业服务创新能力。
(五)监管体系建设推进,风险防控进一步强化
全面实施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偿二代”),进行偿二代风险综 合评级,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和风险较大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首次开展偿付能 力风险管理评估,推动行业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强化信息披露,提高偿付能力 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截至2016年末,行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47%, 远高于100%的达标线;达标公司的数量和规模占比均在99%以上。推进保险 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建设,针对未上市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基础设施 等制定具体准则,加强股票投资监管,规范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 股票投资行为。加强满期给付、退保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加大风险排查力度,开展保险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和车险市场等检查,加强对保险资金运 用风险以及人身险公司的万能险流动性、资产负债错配、利差损和销售误导等风险的排查,建立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制度,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加强股东股权、关联交易、重大投资等方面的信息披露,提 高信息披露水平。
二、稳健性评估
(一)资金运用面临挑战,投资收益下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