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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 (2015年6月修订)(3)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欧爱铎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申请暂缓信息披露或者豁免信息披露的,应当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暂缓披露申请”或“豁免披露申请”栏目,创建相应的申请流程,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容及原因,并上传相应的电子文件。申请暂缓披露的,还需填写预计披露日期。

上市公司提交暂缓披露申请及豁免披露申请后,应当及时联系公司一部,并关注上述流程的审核状态。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所适时发布的预约披露定期报告相关通知,及时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定期报告预约及变更”栏目,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在预约期间内,公司可根据预约状态自行选择、修改披露时间。预约期后,公司如需变更预约披露日期,应当创建“定期预约变更”流程,填写变更原因并重新选择预约日期,并关注流程的审核状态。

第三十二条       本所公司一部通过系统向上市公司发送监管函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过系统的“监管互动”栏目,接收并查看本所的监管函件。

上市公司如需向公司一部提交其他业务相关文件的,应当通过“监管互动”提交函件。

上市公司回复监管函件或发送其他函件的,应当及时联系公司一部,并关注上述流程的流转状态。

第六章  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第三十三条       如因不可抗力产生的网络故障,导致上市公司无法使用系统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及证券停复牌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向公司一部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三)。经公司一部同意,上市公司可通过传真等方式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和证券停复牌申请。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以传真等方式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公告披露申请表,包括定期报告披露申请表、临时公告披露申请表(见附件四)和非公告上网文件披露申请表(见附件五)。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以传真等方式申请证券停复牌的,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证券停牌/复牌申请表”(见附件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备忘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备忘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撤回已确认发布未上网公告申请表

附件二:上市公司公告电子文件编制规范

附件三:上市公司应急使用传真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申请表

附件四: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披露申请表

附件五:上市公司非公告上网文件披露申请表

附件六:上市公司证券停牌/复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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