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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 (2015年6月修订)(2)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欧爱铎

上市公司需要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证券日报》等指定媒体刊登公告的,相关电子文件将在确认发布后流转至“媒体专区”,供前述媒体下载。媒体完成下载后,系统将自动发送媒体下载回执。上市公司可点击“媒体回执”,查看媒体下载情况。

上市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向相关指定媒体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自行与指定媒体确认信息披露文件的获取、传递和刊登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本所网站披露后,不得修改或撤销。

已提交但尚未进入审核状态的非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如需修改或撤销的,上市公司可通过“错发回收”予以收回。

已确认发布但尚未上网披露的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如需修改或撤销的,上市公司可自行操作“撤销”予以收回。

已确认发布但尚未上网披露的非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确需修改或撤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一部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公告电子文件编制规范》(见附件二),制作公告电子文件。为便于公告信息的采集、编辑,建议上市公司采用WORD格式,制作公告正文电子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有关要求,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编制软件,编写并通过系统提交定期报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等指定类别公告的XBRL实例文档。

第三章  业务操作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权益分派、限售股份上市、股票风险警示等事项,如需本所协助办理相关业务操作的,应当在提交信息披露申请的同时,按照本所有关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关业务申请表。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业务申请表内容的准确和完整。如业务申请表内容错误或遗漏,导致业务操作差错的,上市公司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定,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编制软件编写公告并通过系统提交的,应当核对确认系统自动生成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业务申请表内容是否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内部建立有效的复核制度,加强业务操作申请事项的风险防控,确保业务申请表内容与公开披露公告内容一致,重点防范漏填、误填业务申请表信息要素等问题。

第四章  证券停复牌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披露公告,同时申请证券停复牌的,应当在提交公告的同一批次信息披露申请中,提交停复牌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停复牌提示性公告的界面上,添加停复牌申请,选择正确的停复牌类型,并填写相应的停牌业务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未披露公告,申请证券停复牌的,应当创建独立的停复牌申请。

上市公司可在每个交易日的7:30后,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信息披露——独立停牌”栏目,提交独立证券停复牌申请。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正确选择停复牌的证券品种、停复牌类型、停复牌原因及日期,并提交申请停复牌的理由说明或其他相关文件。

原则上,上市公司不得晚于每个交易日的17:00提交独立的停复牌申请。

第二十七条       如需申请紧急停牌,上市公司应当提前联系公司一部,并创建独立的紧急停牌申请。需全天停牌的,公司应当在停牌当日上午8:50前提交申请;需下午半天停牌的,公司应当在停牌当日12:30前提交申请。

如上市公司确因时间关系,无法在申请紧急停牌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文件,可先提交停复牌申请并口头向公司一部说明相关情况,事后再及时补充提交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提交停复牌申请后,应当及时联系公司一部,并关注其审核状态。收到审核反馈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修改或补充相应文件。

第五章  其他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如不涉及公告披露的,应当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仅报备的董事会决议”栏目,及时提交董事会决议的报备文件,同时填写仅报备无需披露的原因及董事会情况简述,并上传董事会决议电子文件。

上市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报备文件后,应当及时联系公司一部,并关注流程的流转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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