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件是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专门发给田茂平所在的天字公司的,并抄送湖南省信访局和田茂平。文件称:土方工程包含石方工程,土方工程不计交通干扰费;州建价[2009]3号文关于交通干扰费的解释与我站湘建价价[2006]18号文(以下简称18号文)的规定一致。
对此问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答复澎湃新闻称,他们是按省信访局和省住建厅的要求作出的15号文,“只是重申18号文的解释精神,不存在追认(3号文)一说。”该站办公室陈姓负责人还介绍,“这个15号文下发时,可能确实存在不严谨的地方,比如这份函文中,一眼望去,就有两处错误,住建厅的‘厅’字、自治州的‘治’字都漏掉写了。”
但对田茂平而言,“拿到文件那一刻,整个人都凉了。”
3号文的解释,到底是否合法合理?
澎湃新闻查阅18号文发现,“合同中规定按实结算的工程,除土方工程不计算外,市政工程的交通干扰费的计取仍按湖南省95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和相关解释执行。”95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则规定,“不能封闭而必须维持通车的工程,其受行车影响部分人工和机械台班根据机动车行车密度乘下述系数调整”。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人谢小成介绍,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交通干扰费的计取,取决于工程是否封闭施工。如果不封闭施工,则势必使施工方为保障通车而出现增加人工和设备设施,以及因停工导致机械人工闲置等效率降低,而造成现实损失,因而在工程总造价中应当给施工方计取交通干扰费。如果封闭施工,则不存在以上情况,自然就不存在计取该费用。土方工程,在建筑行业内,因不存在不能封闭施工的情形,所以不计取交通干扰费用。石方工程,如果确实不能封闭施工,可以计取交通干扰费。
那么田茂平施工时的石方工程,是否是不能封闭施工的呢?
湖南高院判决书显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城北大道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封闭。邹纯科也承认,“城北大道建设时,为保障原国道畅通,实际是未全封闭施工的,且工程需要开山,两边的山都要推一半,对交通肯定有干扰。”
3号文中将“土方”解释为“土石方”,这个对吗?
“在建设工程领域,大家约定俗成的将土石方简称为‘土方’,所以土方包括土石方。”谢小成说。
那么,3号文出台后,将“石方”工程归入了“土方”工程,使应当计取交通干扰费的石方不能计取该费用,这样做对吗?
“州里打报告请示时,我们是针对文件本身的‘土石方’字面含义答复,可能并不了解具体的工程项目情况……这个事,主要是地方政府的问题,该给人家的就要给人家,亏本干活谁给你干?”谢小成说。
湘西州住建局答复:3号文早就无法找到。
又过4年官司赢了,3号文却不见了
2012年1月17日,田茂平信访失败后,凤凰县审计局依据3号文,未计算石方交通干扰费,对城北大道项目作出了第7次审计结果——总造价9223万元。
同年3月16日,田茂平所在公司向湘西州审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该审计决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然而,5天后,田茂平就收到了“不予受理”的审计复议申请决定书。湘西州审计局认为,被审计单位是凤凰县建设局及凤凰县城北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田茂平所在公司不属于被审计单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我真的不知道怎么办了,这样一个文件,明明其出台有问题,明明实际影响我的权利,我却一点办法都没有。”田茂平说,那段时间是他感觉最黑暗的时刻,他面临不公,更面临资金周转的压力,为此他变卖施工设备,从一个企业老板转身为债务累累的穷光蛋。作为当年城北大道建设指挥部的负责人,麻寿贵也表示同情,“换其他人,早跳楼了。”
然而,命运还是给田茂平开了另一扇窗。田茂平所在公司以合同纠纷,随后将凤凰县住建局告上法庭。
2012年5月7日,湘西州中院立案受理,并于当年7月11日作出判决。澎湃新闻注意到,法院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认为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决算不具有约束力,认定城北大道的工程造价为此前核定的1.18亿,而非审计局核减之后的9223万元,判决住建局应将2634万元欠款及利息支付给田茂平公司。但住建局不服“交通干扰费被计取”而提出上诉,田茂平也因别的原因上诉。湖南高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2014年10月的重审中,县住建局将“3号文”作为一项重要证据提交,拟证明:本案工程不计取交通干扰费。然在,住建局提供的只是一个复印件,而不是3号文的原件,湘西中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不过,交通干扰费的问题仍是庭审焦点。
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认为,该工程造价为9901万元,交通干扰费为1495万元。与此同时,2014年9月10日,湖南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一改在3号文、15号文中对“土方和土石方”进行咬文嚼字式答复的立场,在田茂平公司交通干扰实际存在的报告材料中,盖章答复称:“如果实际遇不能封闭等特殊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可另行计算交通干扰费。”
湘西中院采信了此证据,认定交通干扰费应当计取,并确定城北大道工程总造价为1.14亿元。这与当年城北大道工程指挥部决算审定的1.18亿只差400万元。重审还判决凤凰县住建局应支付2000多万的欠款及自竣工以来的相应利息。
凤凰县住建局再次以3号文为由上诉,2015年9月22日,湖南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湘西中院判决,并要求凤凰县住建局再补支付部分利息。
对于这个判决,段飞国说,“法院这么判,我都不服,行政机关的东西(3号文)都不用。”
田茂平说,他终于等到了正义,但因为执行的原因,三年多来,他仍然没有他应该得到的胜诉的两千多万元。而如今,田茂平因为当年高息贷来的垫资款,维权十年,他早已背负了沉重的债务,“因为拿不出钱,我失去投资别的项目的机会。因为还不了债,我儿子、外甥都被抓去关了几个月。”田茂平说,“我已经60多岁了,这个案子拖到现在,真的很对不住当年借钱给我的老板和帮我做工的农民兄弟,而现在,(胜诉判决的)还利息都不够。”
“政府部门还得把该给我的交通干扰费等欠费给我,拖了这么多年,需要多付给我近1500万元的利息。这些钱该由谁埋单?”田茂平说,该有人为此负责。
田茂平说,多年来,他一直在追访那个使他的人生陷入黑暗的3号文,他要寻找一个真相。2018年10月29日,田茂平向湘西州住建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州建价[2009]3号文件。
然而,再次令他惊诧的是,11月26日,湘西州住建局答复说:“此文件在2011年州纪委核查时就已无法找到。特此告之。”
12月13日,澎湃新闻在湘西州住建局采访时,邹纯科说,“我都离开几年了,(3号文原件)都放在造价站。”向先萍则说,“那些材料,邹站长走的时候全都带走了。”
田茂平说,他对住建局这个“找不到了”的答复不能接受,他已经向当地法院递交起诉材料。他还随身带着一摞打印的材料,全是中央最近几个月来有关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的文件和媒体报道。
他仍然满怀希望,相信正义。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