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由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二)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主要污染物、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长期超标或超总量排放且环保治理无望的企业,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由环保部门负责)
(三)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由质监部门负责)
(四)安全方面。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函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属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由安监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五)技术方面。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产业政策规定,提出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清单,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六)产能退出。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当地相关部门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拆除,并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具体格式见附件)。(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充分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差别电价加价收入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人社等主管部门配合)
(二)加大技术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提高运营效率。(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三)执行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质监等部门负责)
(四)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人社部门负责)
(五)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
(六)严格执法监管。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工信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环保部门负责)
加强产品质量执法,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质监部门负责)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安监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七)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甘肃”网站等平台公布,并推送到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深刻领会淘汰落后产能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内容,是落实去产能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抓手。落后产能本质是严重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能力。各相关部门要对环保、能耗、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有序关停退出。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市州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发挥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各参与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配套政策,主动开展工作,发挥市州在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主导作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各参与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