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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为监察法贡献“北京经验”(2)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欧爱铎

2017年,全市共对212名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的干部给予政务处分,一扫过去国家监督的“盲区”和“死角”,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向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

经验四

突出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明确,监委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过程中,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改革试点中,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全面使用12项调查措施,特别是以留置取代“两规”,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张硕辅介绍,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是非常慎重的,审批程序也极其严格,凡是采取留置措施的都必须经过监委集体研究决定,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并报上级监委备案。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留置过程中,充分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对留置场所、调查过程的安全和被留置人员饮食、休息、医疗服务等都有严格规定,同时规定留置时间折抵刑期。

以北京市在改革后第一起自侦自办的留置案件——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原副院长潘军案为例,在被调查人留置的3个月期间,市监委调查人员始终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通过学习党章、重温入党申请书、谈话等多种方法,令潘军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严重违纪违法,态度发生转变。除了留置外,对改革赋予监委的其他11项调查措施也做到了应试尽试,且移送司法机关的全部证据均得到采纳。“潘军从2017年6月12日被市监委留置,到9月11日被检察机关逮捕,再到11月12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共只用了5个月。潘军因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而在改革前,‘两规’后移交检察机关的案件还要重新侦查,至少还要再用5至8个月,一般判决要等至少一年之后,办案的效率大大提高。” 案件承办人、市纪委市监委第九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窦晓涛说。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表示,通过制定监察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行之有效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被上升为法律,实现了监察权、监察程序、监察机制和权利保障的法治化。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带来的是反腐败工作效能的明显提升。2017年,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问题线索12537件,同比增长45.8%;立案3585件,同比增长11.5%;处分3215人,同比增长22.5%;线索处置数、立案数、处分人数均创改革开放以来历史新高。

经验五

建立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互相制约。”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与市委政法委联合出台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在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协作配合工作规则》,进一步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沟通配合,明确纪法衔接程序规范,确保各个办案环节高效顺畅推进。如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与检察机关完成对证据标准、案件移送等事项的审查对接;法院审判阶段,就案件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对接,完善证据链条,补充证据瑕疵,确保案件调查从程序和实体上均符合司法机关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不仅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同执法部门也形成互相配合、制约的工作联系。审计部门发现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按规定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纪检监察机关提出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请求后,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要对适用对象、种类、期限、程序等进行严格审核并批准;在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中,由安监、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同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实地调查取证,共同研究分析事故的性质和责任,确定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形式。

通过密切协作,既确保案件质量,也极大提高办案效率。2017年,全市监察机关共留置68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42人;留置时间案均64.3天,比2016年“两规”缩短14.4天;审查局级干部由改革前的案均142天,缩短到63天。通州区监委办理的全市首例留置案件,从当年4月7日采取留置措施到5月5日解除留置措施,用短短28天的时间顺利办结,从初核到判决也仅66天。同时,西城、朝阳等区监委探索了未留置案件直诉办理模式,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9起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沟通后,采取不经留置直接移送,进一步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办案成本。

经验六

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监察法中专列“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章,要求监察机关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同时,要求监察机关采取设立内部专门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监察法还明确:“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市监委在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2017年市监委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做了2次专题汇报。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监委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市监委还主动向市政协通报工作情况,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境外主流媒体参加“走进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活动,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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