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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电商迎来新契机(2)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柯基

  对这种现象,被采访的人都一致表示深恶痛绝。而电商法中也对此作出了严格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这从法律层面对默认捆绑销售进行了规范,也让普通消费者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提及默认捆绑销售,还有另外一种“默认”销售值得注意,就是利用大数据技术“杀熟”。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很多电商平台会根据用户以往的搜索内容、兴趣爱好进行分析计算,然后推送相应的产品给用户。这本身是一件好事,但现在却有时让人生厌。

  宁波大学商学院讲师王昕天向记者解释其中的原因:在目前环境下,电商平台的一些大数据应用已经从一种销售策略演化成价格竞争的助推器。通过对用户信息的分析,筛选其中“利润潜力”最高的用户进行营销,这一方面直接鼓励商家通过向平台购买流量,进而围绕价格进行竞争获得利润,而非改进产品质量,走差异化竞争的道路。另一方面费用最终仍然由消费者承担,同时还带来了消费者隐私信息泄露等方面的隐患和问题。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还细致规定了处罚措施。

  “多点”合伙人刘桂海表示,他所在的电商平台“多点”将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在线上线下同质同价,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电商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要求商家把选择权和知情权还给消费者。商家若想盈利,应该通过大数据技术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推荐更符合其喜好的商品,采用更多元化的营销方式,而不是采取违法的方式来获利。从长远来看,也会促使商家提高服务水平与商品质量,使产业生态整体向好的方向发展。”刘桂海说。

  平台不能再任性

  发生在2017年的快递之争让很多人记忆犹新,不同快递站队不同电商平台,让社会感到电商竞争的真实一面。不仅是快递,还有对商家的争夺,要求商家进行“二选一”,即只能选择一家电商平台,这让很多商家苦不堪言。

  “事实上,每逢一些重大的电商购物节,不同平台要求商家进行‘二选一’或‘三选一’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是一些电商平台为了自身利益,利用垄断地位“店大欺客”的表现。”王昕天说。

  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在电商法生效实施后,电商平台不得利用算法优势进行不公平竞争,也不得通过所谓的‘独家合作协议’强令卖家‘选边站’,电商平台应平等对待其平台内商家,一视同仁,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廖怀学表示。

  在平台治理方面,电商法对平台责任进一步强化,电商平台是管理电子商务产业的重要环节。电商法中规定区分电子商务“自营”与“他营”,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这与一般线下的经营主体承担的责任相一致。

  此外,电商法还涉及到很多关于平台责任的规定,例如安全保障义务、信息保护义务、商家信息核查义务等。未来,电商平台将会承担更多的责任。“电商法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的实际问题,在保障电子商务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刘桂海向记者表示。


(责编:王仁宏、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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