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中反映出司法地方保护问题非常普遍、严重。某些地区明确指示要保护当地重点企业,各部门——包括司法机关——都要配合、支持和保护这些企业的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对记者说,在目前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权都不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要保持独立、公正是很难的。
类似这样的案件,近年来出现非常多。“对于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法院国家化,而非地方化”,中国政法大学的何兵教授认为,应该让全国的法官都“转起来”,也就是说,法官都是国家的法官,每个法官在一个地方法院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法官的人事任免由全国人大执行,薪酬由中央财政负担。“目前日本就是这样做的,效果很好。”
法学家贺卫方主张按照人口和地域而不是行政区划重新划分司法区划:相邻的几个县合并成立一个基层司法机构,几个市合并成立一个中级法院,几个省区合并成立高级法院;由中央设立专项的司法经费,人财物完全与地方脱钩;上下级法院间除了管辖权和审级的不同外,也相对保持独立,而不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取消审判委员会,法院院长、庭长只负责法院内部行政管理事务,以法官为中心实行一定程度上的自治管理,除非遭到弹劾,法官职业实行终身制。
“在经费方面最好用转移支付的方式”,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对记者解释道,即司法机关的司法经费由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负担,而法官则由上一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任免。
肖扬亦曾在前述论坛上强调司法体制改革中“实践证明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如法院产生体制、监督方式、审级制度、法官管理”等,需要通过修改有关法律才能解决。
“我们地方法院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只能是跟着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尽量做好。”汪利民对记者说,言语里透着一丝无奈。
记者留意到,现在有很多法院都在进行一些小的改革。比如北京市二中院设置了“案件执行公开查询系统”,以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取信于民;越来越多的法院对于诉讼文书要求书写更为详尽;诉讼方式由纠问式改为诉辩式等等。
“改革不等于创新,而是革除弊端。”一位法官对记者说。
法律和利益权衡的公正
“公正并不是要你死我活”,说到如何维护地方法院的司法公正,上述这位法官斟酌出这样一句话,并向记者解释道,这种公正,不单单是严格执法的公正,而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比如,一个经济合同纠纷,赢了官司的一方腰缠万贯,输了的一方则一贫如洗,而按照法律,输了的一方要向赢了的那一方支付一笔根本就付不起的资金,这时法官怎么判?公正又应该怎样体现?
“有些时候,地方政府领导有批示,要求对某个案件‘特别’关注”,这位法官告诉记者,实际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遇到领导有批示的案件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合理的干涉,但这样的情况很少见;另一种是政府领导也是出于对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考虑,提出并非要法官违法的建议,这时法官应当酌情分析,权衡各方利益再做判断。
许多地方法院的法官、院长都倾向于这一观点。汪利民也认为,公正同时是法律和社会利益两方面的,如果注重法律的公正,事实上可能造成对社会利益的不公正。并且,公正是这个社会各界都需要的,司法机关并不是跟其他行业没有一点联系,其他行业的不公正和整个社会公正心态的缺失一样会造成表面上的司法机关的不公正。
相对于其他行业,公众更注意司法机关的不公正,其背后的司法机关腐败也更为人所诟病。作为保护社会公正的正当程序和法律手段,人们对司法机构公正度的关心期待是可以理解的。
“并不是一个原本正直清廉的人,到了司法系统就腐败了,而是选举和任命有问题”,这位法官说,既然任命法官,就要推定信任,法律原本就是少数人的智慧为多数人认可的结果,而任用法官更要体现用人不疑的原则,但是法官权力应该受到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