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财经 • 正文

美互联网企业遭遇密集罚单 专家:反垄断不应滥用(2)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欧爱铎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提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都意在促进创新与发展,在保护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二者在保护路径上存在差异性。因为反垄断法作为公法受到严格的法定主义约束并由此内含谦抑性品格,其调整效果也具有强干预性和放大效应,故应慎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规制上应当“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的原则;在适用顺位上,应遵循知识产权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顺位。“在知识产权相关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上,要从道德判断走向经济分析,能用私法调整就尽量不轻易动用公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认为,反垄断法对于市场行为的干预绝对不是必然的,需要在个案中依赖相关数据展开细致的量化分析才能作出判断。当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提供差异化的产品来避免激烈竞争时,即意味着无需引入规制来干预这种平台控制,但如果平台控制导致了差异化产品的价格竞争无从进行,则应有干预的必要。

  审慎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互联网的监管上,欧盟的强监管有其特殊背景,并不足以效仿。

  比如,其立法矛头直指美国的互联网企业。欧洲没有自己主导的经济企业,主要是美国的互联网在欧洲提供服务。在没有产业优势的情况下,希望通过制度优势对本土提供服务的这些企业进行管理,进行制度上的一种制衡。

  “市场竞争中的问题尽量通过竞争解决”,汪涌以版权为例指出,一方面,通过市场竞价方式竞争版权作品的专有许可,最为公平,无任何人为设定的门槛,任何资金均可进场,均可参与市场竞争,让市场成为版权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另一方面,资本介入版权市场,也有利于我国文化市场繁荣,更有利于版权产业参与到国际市场,电影、电视剧、艺术品拍卖等行业,均是由于大量资本介入后,才带来整个行业的繁荣,带来版权人、发行人、社会公众双赢或多赢。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指出,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契约法理论仍然需要坚守。我们必须形成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契约观念。私人自治、理性消费者等契约法理念并未过时,法律应采取审慎态度、不应当过度干预,要给企业间的竞争留足契约自由的空间。在很多互联网领域的法律纠纷之中,合同法都具有重要适用意义。契约条款的合理与否不应当由某个行政部门来单方面断定,而是需要引入社会评价机制、考察公众接受度,给出弹性的判断机制,考察契约在当时语境下的正当性。

  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张钦坤认为,中国近几年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互联网监管模式,同时互联网企业不断研发新型的技术,打击盗版,净化网络环境,均取得了积极成效。他建议在各个平台现在的原创机制基础上能有一个统一的原创机制;对长期盗版的网站应该有一个黑名单;对于各个平台上反复侵权的用户,特别是做短视频剪辑的用户,应该实行黑名单制度。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国际   |   国内   |   财经   |   科技   |   娱乐   |   汽车   |   房产   |   教育   |   军事   |   生活   

Copyright © 2002-2017 eastdaily.net.cn. 东方日报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