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欧爱铎
中国基金业协会法律部主任邓寰乐向蓝鲸财经表示:“私募以合格投资者为基础制度,业绩提取为合同约定,不宜比照公募面面俱到。如果投资者与私募基金公司签订的合同早有约定,而不是事后改变的话,将很难维权。私募投资者在签订基金合同时务必谨慎对待。”
中国基金业协会法律部主任邓寰乐向蓝鲸财经表示:“私募以合格投资者为基础制度,业绩提取为合同约定,不宜比照公募面面俱到。如果投资者与私募基金公司签订的合同早有约定,而不是事后改变的话,将很难维权。私募投资者在签订基金合同时务必谨慎对待。”
Copyright © 2002-2017 eastdaily.net.cn. 东方日报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