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岑如祥绰号“十四哥”,壮族,时年48岁,是广西合山一家企业法人;罗桂全是小生意人,年长岑如祥三岁,经营水泥生意,与岑如祥相识多年;常旭东人称“三哥”,经营一家烧烤店,时年56岁;韩建生82年出生,2004年12月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4年,2012年1月出狱;韩桂生比韩建生大三岁,2007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2010年4月出狱。
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岑如祥指使罗桂全雇佣杀手,去杀害蒋严,出价200万,通过现金交易。此后,岑如祥将蒋严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信息提供给罗桂全。
罗桂全是南宁本地人,出生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一处城中村,家中兄弟姐妹6人,罗桂全排行老幺。他的哥哥罗团结告诉记者,罗桂全做水泥、建筑生意,平时很少与家人联系,“现在家里都联系不上他,”但曾有不少人来家中找罗桂全,“在社会上认识的人应该不少。”
记者从案件知情者处获悉,实际上,罗桂全收到钱后没有动手,而是扣下100万元,然后找到社会关系相对复杂的常旭东,以100万元的价格,将这笔生意转包,并移交蒋严的个人信息等。
“常旭东通过越南朋友,找到缅甸雇佣兵入境杀人。2014年1月初,常旭东告诉罗桂全,杀手已将蒋严埋尸山上。罗桂全兑付承诺,交给常旭东100万元。”上述知情者称,过一段时间,罗桂全发现蒋严没有死,到南宁郊区的埋尸地点,挖开后,发现是一座空坟,他意识到上当。此时,缅甸杀手已经拿钱回国。
记者获得的司法材料显示,常旭东向罗桂全提出,如果重新寻找杀手,需要追加100万元。罗桂全向岑如祥转述,岑如祥口头答应“事成后再付”。意识到“杀人”没有那么容易后,岑如祥萌生退意,但已经不能回头。
2014年4月,常旭东找到曾经坐过牢的韩建生,让其操办“杀人生意”。
司法材料显示,韩建生拿到27万元现金,以及一部白色手机、一张写有车牌号的纸条和一张蒋严的纸质照片。常旭东向韩建生许诺,事成后再付余款23万元。
韩建生也没打算自己动手。他以20万元现金将“杀人生意”转包给堂兄韩桂生。一场饭局上,韩桂生向漆为四“介绍生意”时,价格只剩下10万元。
漆为四意识这桩生意受到层层抽成,对这笔交易意兴阑珊。
2014年9月11日,漆为四被警方刑事拘留,因其没有具体犯罪情节,同年10月27日,青秀区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决定对其不起诉。
同年9月21日,韩桂生被捕;11月5日,韩建生被捕;常旭东和罗桂全,则分别于同年10月16日和11月6日被捕。
2014年11月18日,岑如祥主动到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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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因经济纠纷“杀人”
蒋严告诉记者,他不认识岑如祥。青秀区检方的公诉材料显示,岑如祥的杀人动机,源于一场经济纠纷。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检方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8月,岑如祥投资参股广西桂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间接参与投资南宁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蒋严告诉记者,2000年9月14日,桂盛公司与蒋严担任法人的新天都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书》,并合作成立南宁大自然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大自然花园项目。桂盛公司占股51%,新天都公司占股49%。2013年11月11日,因“桂盛公司延迟开发,导致商业机会丧失,造成自己损失”,蒋严对上述两家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对土地使用权份额进行分割,并提出4000万元的索赔要求。此时,岑如祥因2012年8月参股广西桂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成为南宁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这起民事纠纷历经两次审理,以及一次再审申请,以蒋严败诉收场——2017年12月,最高法驳回蒋严的诉求。青秀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岑如祥因担心其投资参股桂盛公司、大自然公司亏损,于是通过罗桂全雇佣杀手去杀害蒋严。一场民事纠纷,自此变得不可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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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抗诉后重审
2014年12月26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岑如祥、罗桂全、常旭东、韩建生、韩桂生五人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后,青秀区检察院分别于2015年2月10日和4月25日,两次将案件退回警方补充侦查,并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青秀警方最终于2015年5月25日补查重报。
2015年7月9日,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中,检方称,五人雇凶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刑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五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
一审中,岑如祥当庭翻供。除韩桂生和常旭东辩称,自己收到的信息是“控制蒋严”,是绑架而非杀人外,其余三人均认罪。
青秀区检察院当庭举证岑如祥名下的银行账户流水清单。罗桂全的姐姐作为证人,证实罗桂全曾于2013年底,将几箱钱交给其保管,过一段时间后又拿走。
一审庭审中,岑如祥是否曾遭遇疲劳审讯以及刑讯逼供,成为控辩双方焦点。
2016年4月28日,青秀区法院一审认定,处于居中环节的韩桂生、常旭东两人,出现供述无法与有效联系的上线或下线相印证的情形,认罪种类不一致,因此证据链存在断裂,不能得出从罗桂全到漆为四分配钱款是为了雇凶杀人的唯一结论。此外,因为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岑如祥、罗桂全被刑讯逼供的可能,两人的供述作为非法证据被予以排除。
青秀区法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五人无罪。
2016年5月3日,蒋严向青秀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三天后,青秀区检察院提交刑事抗诉书。青秀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违法排除合法证据,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在抗诉书中,青秀区检察院表示,依据看守所外提记录,警方对岑如祥的提审,并没有超过法律允许的讯问时间,且岑如祥回到看守所后体检正常,没有证据证实警方对岑如祥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此外,一审法院未考虑口供之间的印证关系,“片面看待全案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2016年底,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南宁市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