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市级财政根据年度压减任务,将专项奖补资金列入预算并实施奖补。鼓励各县(市、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一部分、企业互助提取一部分,形成去产能“资金池”,最大限度弥补企业损失,用于资产补偿、债务清偿、职工安置等。(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盘活用好土地资产。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对实施环保搬迁、退城进园等产能置换项目的,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照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整合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环保、质量、技术、能耗、水耗、安全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停止新增授信和续贷,平稳有序退出信贷。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妥善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加强风险防范,及时协调解决职工安置中的突发情况,预防和妥善化解群体性事件。(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去产能工作负总责,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各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全市水泥去产能目标任务按照省年度任务逐年下达。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奖补资金安排下达、职工安置、债务处置等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二)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压减工作的督查检查,市政府适时对有关县(市、区)进行专题调度。市直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水泥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对未能依法履职尽责的予以问责。承担去产能任务的县(市、区)统筹推进压减工作,对未完成任务的予以问责。做好去产能相关信息的公告公示工作,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去产能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加强舆情跟踪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对去产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